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和县市、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
6、特殊就业困难群体;
7、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指2005年下半年开始的全市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出具的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证明、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社区未就业证明、近期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和县市、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证明、失业证、社区未就业证明、近期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企业破产清算组出具的证明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收据、社区未就业证明、近期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4、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改制前企业出具的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证明或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证明、社区未就业证明、近期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证、银行对账单、社区未就业证明。
1、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以上证明,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组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工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登记造册,由社区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3天),经公示无异及时上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组织上报的材料后,尽快完成复核、上报、审核工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花名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汇总表、《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印章。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